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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关于理事任职的规定



为了建设德才兼备的理事队伍,促进协会治理体系完善和提升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切实提高理事会决策效率,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理事任职实行自荐与推荐两种方式。

第二条 以自荐形式申请理事提名的,自荐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理事个人应当隶属于本协会任一单位会员;

2、所属单位应为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入会已满二年,且经营状况良好、业内评价高且具有相当影响力;

3、所属单位及自荐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社会不良信用记录

4、理事个人应当为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所属单位实际控制人或高管;取得价格鉴证师证书已满5年以上;

5、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6、自荐人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自荐文件;

7、未在省域内、业务范围存在交叉或竞争关系的平级协会中任理事以上职务;

8、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以推荐形式取得提名,除了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以外,还应当由具有理事资格的推荐人以书面形式阐明推荐理由并署名。推荐人承担失察的相应责任。

第四条 每个会员单位只能产生一名理事。理事单位之间不得存在股权互持、人员交叉以及亲属关系等可能影响独立表决的关联关系。

第五条 符合以上自荐或推荐条件的,经会长办公会过半数以上通过,即获得理事候选人提名并可按照《章程》规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第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1、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

2、参与协会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3、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候选人被提名权;

4、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模范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及相关制度;

2、执行本会决议;

3、按规定交纳会费;

4、按时参加本会会议等活动;

5、履职尽责,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6、《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理事在任期内发现如下情形之一,自事实成立时即可视为放弃或当然丧失理事权利:

1、消极履行应尽义务或职责。理事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检或交纳会费义务且经秘书处催交后五日内仍未履行;理事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或同一届期内累计3次不参加理事会或其他协会活动;

2、理事在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故意而受到拘留以上行政处罚以及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列入不良社会信用记录。

3、丧失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4、任职期间所在机构不再具备会员资格或发现理事个人存在加入时隐瞒事实以及本规定第二条第3、4、7、8项及第四条之情形。

第九条 本规定与《章程》相抵触的,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第一、二、三、四、五条无溯及力。

第十一条 本规定二届四次理事会通过后2024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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