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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 一、 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二)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 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 信息; (四)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七)有关合同履行信息; (八)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九)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十)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十一)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二、应当依法审慎纳入的信息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涉及未成年 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自然人的信息,除法律、法 规明确规定外,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二)涉及信访、垃圾分类、不文明养犬、无偿献血、退役 军人管理、宗教信仰等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三)涉及拖欠物业服务费、公共交通逃票、闯红灯、违章 建筑等个人信息的纳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情节严重 或存在主观恶意等标准,且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 (四)有关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情况,对行贿人作 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 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三、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重点领域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当重点加强下列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 (一)政务、税收、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 交易; (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医疗卫生、 教育科研、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农业农 村、居民服务、中介服务、文化和旅游、网络安全、粮食经营、能源、房地产、广告、体育、自然资源、国防; (三)价格、统计、质量管理、款项支付、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公平竞争、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组织管理。 (来源:国家发改委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