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导报讯 记者赵超霖报道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一批近期查处的行业协会典型案例,强调行业协会要严格遵守收费政策,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继续严查行业协会违规收费,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在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的8月份定时定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研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孟玮在回答中国经济导报记者提问时也指出,一些行业协会的行为确需引导规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规定了行业协会哪些行为可以为,哪些行为不可为;也为价格主管部门执法提供了更细化的参考依据。
近年来,企业对行业协会乱收费反映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严查“红顶中介”违规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开展全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将行业协会收费作为重点之一,着力查处协会利用行政职能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强制服务收费等违规行为。此次曝光了七起行业协会违规收费案件。
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关于“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等规定,在开展审批部门委托的鉴定评审工作中,把本应由审批机关支付的费用转嫁给企业承担,向企业收取鉴定评审费,2015~2016年违规收费100.83万元。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违反《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关于“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等规定,举办“中国建筑装饰设计机构五十强企业评介”活动,并向企业收取“评介费”,2015~2016年违规收费67.7万元。
吉林省气象学会违反《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22号)关于“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其有关考试、鉴定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权限经省级以上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予以保留,但除考试、鉴定收费以外的培训费、证书费等其他所有收费一律取消”等规定,继续收取防雷业务人员培训费,2013年1月-2015年6月违规收费9.6万元。
上海市水利工程协会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关于“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等规定,在组织考核及培训过程中违反考培分离和自愿原则收取培训费用,2014年1月1日~2015年7月20日违规收费28.17万元。
上海市供水行业协会违反《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关于“不得无证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使用非法票据收费以及从事无服务事实的收费”等规定,在组织开展技能鉴定过程中超标准收取鉴定费,2014年1月~2015年7月违规收费13.6万元。
安徽省道路运输协会按照《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交安监〔2012〕256号),对交通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过程中,违反《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设立收费项目应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规定,自立项目向企业收取考评费,2015年违规收费39万元。
湖北省企业联合会按照湖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开展“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过程中,违反民发〔2007〕167号、财综〔2004〕100号等规定,自立项目收取成果申报评审费,2015~2016年违规收费33.5万元。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违反国评组发〔2012〕2号等规定,组织开展“湖北省优秀软件企业、优秀软件产品品牌”评比活动,收取评比活动后续证书制作等费用,2015年违规收费62.38万元。
孟玮指出,近年来,行业协会作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实践中,也发现和查处了一些价格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的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之间交换价格信息、统一优惠条件等行为。第二种是行业协会公布价格计算公式限定成本构成、利润率等行为。第三种是行业协会组织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并通过行业内惩戒机制保障其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于7月20日以公告形式发布。《指南》对行业协会开展普法宣传、维护行业利益、实施行业自律、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行业活动等过程中的价格行为进行梳理,通过清单式分类,分项列明了无法律风险的行为8项、法律风险较小的行为5项、法律风险较大的行为4项、法律风险很大的行为4项、法律风险极高的行为12项。《指南》明确指出,执法部门会依法开展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经营者在行业协会组织下,从事了具有法律风险行为的,其法律责任并不因行业协会而减轻,其中起牵头、组织作用的经营者还将面临从重处罚。
国家发展改革委强调,行业协会要严格遵守收费政策。行业协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未按规定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受行政机关委托,对企业开展各类技术评审、评估、审查、检验、检测、鉴定等活动,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行业协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继续严查行业协会违规收费,查处一起,曝光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