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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政办公 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事管发〔2017〕17号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山东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6月1日

山东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

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进一步做好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明确产权关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根据《山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各部门(以下简称各业务主管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纳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或者通过接收、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行政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以下统称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完全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购置的办公用房或租用的社会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行政办公用房管理遵循尊重历史、符合实际、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清理腾退与有偿使用相结合,逐步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办公场所独立。

第四条 清理腾退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过渡期设定为2017年年底前。

挂靠在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的企业或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不设清理腾退过渡期,应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清理腾退。

第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占用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自有办公用房的,应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将占用的办公用房清理腾退给行业协会商会。腾退后办公用房面积不足的,按有关规定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调剂或租用。

第六条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未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批准,不得变更资产性质和产权归属。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出租(借)其占有、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第七条 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对其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和规范使用负有以下具体责任:

(一)对占有、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情况进行清查。

(二)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或继续使用申请。

(三)遵守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执行核准后的行政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

 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清理腾退本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工作,纳入本部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范围。具体职责如下:

(一)研究提出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

(二)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提出清退办公用房统筹管理使用意见,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三)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移交行业协会商会清退出的办公用房。

(四)督促行业协会商会遵守办公用房管理规定,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九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业务主管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职责如下:

(一)核准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和清退办公用房统筹管理使用意见。

(二)协调督促各业务主管部门按核准后的调整安排方案组织实施清理腾退等工作。

(三)过渡期后,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申请使用行政办公用房进行审批。

(四)统筹调剂使用行业协会商会清退移交的办公用房。

第十条 2017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的通知》(鲁办发〔2013〕16号)及有关规定,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原则上应将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全部清理腾退完毕,并移交给各业务主管部门。

(一)行业协会商会清退移交行政办公用房,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与其签订书面移交协议,并安排专人组织审核验收。

(二)行业协会商会清退移交行政办公用房,应当保证房屋现状完整,不得拆除原有设施设备,并结清房屋相关费用。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规划和开竣工资料、工程建设图纸、维修改造记录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资料等一并移交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过渡期内,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需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以该行业协会商会2016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册人员数为基础,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按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标准计算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

(一)符合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可继续使用,但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费等)。已经协商缴纳房屋租金和各项费用的行业协会商会,仍按原协议执行。

(二)超出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立即组织清理腾退。

(三)过渡期内行业协会商会清退的行政办公用房,暂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台账。2018年1月31日之前,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审批意见,将清退出的办公用房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二条 过渡期后,行政办公区内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符合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确实难以腾退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2019年底前可以继续使用,自2020年起实行租用,房屋租金应不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租用行政办公用房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供暖费等)。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租用行政办公用房缴纳的房屋租金和各项费用,由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收取,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其租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过渡期后,对独立于行政办公区以外、符合核定面积、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仅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划归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和无偿使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暂不改变产权归属。划归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无偿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维修改造等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过渡期后,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继续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如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租用社会房屋,应在房屋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清理腾退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完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年度财务抽审制度,加强对有偿使用行政办公用房支出的专项审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有偿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租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审计监督。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规范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管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自2018年起,按年度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定期公布有关资产财务状况及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2017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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