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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文件第五章 管理与奖罚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受委托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协会对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开放、自愿、择优、流动”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协会应结合实际工作定期增补符合条件的专家加入专家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专家委员会中分设专家小组。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在办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价格评估业务时,需要聘用专家提供帮助的,应从本专家库中选聘。 第二十一条 自觉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发生经济利益关系或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 未经协会授权和指定,不得以价格评估专家名义从事与价格评估相关联的社会中介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与价格评估当事人和机构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四条 应聘专家有下列情况,取消该专家资格,并在协会网站公告,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协会委派任务的; 2、所做出的结论和提供专家意见因主观偏狭造成严重失实并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 3、收受索要当事人财物主观不公允,或因未认真履行专家责任义务、工作失察客观上造成鉴定结论严重偏颇的; 4、未经批准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相关评估工作并收取费用的; 5、因故退出协会专家委员会或因其它客观原因不能承担专家义务和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号实施。 附件:《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专家应聘申请书》
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 2017年9月23 报送:中国价格协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人社厅,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 2017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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