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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从事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十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 

    (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四)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五)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七)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提供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别提示,且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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