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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文件第二章 价格评估机构登记 第七条 价格评估机构登记条件: (一)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的单位会员; (二)取得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包括甲、乙、丙级); (三)正常从事价格评估业务活动,并通过当年相关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 (四)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并加盖公章: (1)价格评估机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级别不限,时限不限; (4)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本机构从业价格评估人员情况汇总表,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未取得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价格评估机构,须具备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单位会员;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及本机构从业的价格评估人员情况汇总表,内部管理制度; (五)机构从业经历及业绩证明(200字以上简历)。 第九条 价格评估机构类别分综合类(含涉诉讼类)和专业类(含涉诉讼类)。 第十条 本协会收到登记材料,三天内回复是否符合规定予以登记,按照批次核发登记证明,所有协会核发的登记证明将在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