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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文件第三章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登记 第十一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分为价格鉴证师和专业类价格评估从业人员。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师及专业类价格评估从业人员登记条件: (一)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单位证明); (二)具有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国家其他专业类职业(执业)评估师; (四)登记时同时提交下列纸质材料: (1)价格鉴证师及其他专业职业(执业)登记表; (2)价格鉴证师及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所在单位从业证明; (4)执业机构出具的业务能力评价。 第十三条 本协会收到登记材料,三天内回复是否符合规定予以登记,按照批次核发登记证明,所有协会核发的登记证明将在行业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四章 价格评估机构和评估从业人员登记的撤销 第十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登记: (一)因故退出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 (二)不接受协会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和协会相关规定的; (三)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 (四)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被公示和处罚的。 第十五条 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撤销登记: (一)因故退出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的个人会员的; (二)不接受协会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和协会相关规定的; (三)提供虚假登记材料的; (四)不按期接受价格专业人员后续教育培训,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五)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被公示和处罚的。 第十六条 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要加强对登记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专业人员的审核与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流程和信用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受理各方投诉和举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做出处理意见。对撤销登记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专业从业人员分类处理,对属于违法、违规、违信的机构和人员,列入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的黑名单,在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网站上信用信息专栏里公告,并向公检法及相关职能部门定时上报价格评估机构及价格评估专业人员违纪通报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号实施。
山东省价格评估行业协会 2017年9月23日 |